关于做好2017年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9-18 点击数:

各学院:

2017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将于9月23-24日举行,我校共有2600多人报名参加考试。为保证我校学生诚信、顺利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加强诚信和法制警示教育

各学院要在9月22日前,召开主题班会,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2017]6号)和新修订后的《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要求考试学生人人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同时坚持以案说法,结合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学生充分知晓参与作弊对社会的危害以及个人必须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二、明确考试要求,掌握考试规定

(一)考试地点:北区5#教学楼(N5)

(二)考试时间:按准考证要求的时间和场次,提前半小时到教学楼N5前候考。

(三)带齐证件参加考试: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

(四)不得携带手机、其他通讯设备等进入N5教学楼。

三、高度重视 强化落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了刑法范畴,意味着在国家考试中的上述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要以此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为契机,全面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每个同学知晓考试舞弊的严重后果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模范遵守考试规定,确保无考试违法现象发生。

2、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要对此次考风考纪教育活动做出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充分利用微信、QQ等新媒体手段,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教育取得实效。

学 工 处

  1. 年9月18日

附件一:

法制警示教育主题班会主要学习材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考试的部分条例及解读

1、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2、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北京首例替考入刑案案例

因替考生虎飞(化名)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替考者侯雷(化名)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此后二人因涉代替考试罪被公诉。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首批因替考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昨天,海淀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分别判处二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2015年10月间,考生虎飞通过他人联系“抢手”侯雷,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2月26日上午,侯雷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飞参加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侯雷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当日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考生虎飞在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昨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侯雷、虎飞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其中,侯雷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

面对指控,侯雷、虎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雷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飞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考生虎飞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最终,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雷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虎飞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三、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校政发学)【20176号(摘录)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附件二: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国家和本省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已阅读考试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中遵守各项考试规定。现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及本省制定的有关本次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二、坚决服从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员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三、本人报名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错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考试名称:2017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考点名称:湖北文理学院

学号:

考生身份证号:

考生院系: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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